欢迎访问朱升禹工程律师网

工程量鉴定标准、不予鉴定的情形,鉴定费用及司法鉴定的操作分析

2020-12-30 09:27:48

工程量鉴定标准、不予鉴定的情形,鉴定费用及司法鉴定的操作分析

 

一、工程量鉴定或工程款确定的一般原则

(一)鉴定依据的标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二)不予鉴定的情形: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三)约定审计报告作为依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请求依据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条)

(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法查明双方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一方主张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二、工程量鉴定例外

(一)签证变化的工程量: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二)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签证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省高院指导意见第13条)

三、工程量鉴定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文件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4号:按鉴定结论金额1.2-1.8%